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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吴清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吴清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17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523号1-5层。负责人陈斌,行长。被执行人吴清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清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清青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车辆,现一时无法扣押。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31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楼贤中执 行 员 黄剑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