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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戢丽珍、王灵勇与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戢丽珍,王灵勇,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戢丽珍.原告王灵勇.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前弟。被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安福街。法定代表人吴中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戢丽珍、王灵勇与被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戢丽珍、王灵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戢丽珍、王灵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戢丽珍、王灵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戢丽珍、王灵勇负担。审判员  李才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