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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香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淅川县马蹬供销合作社诉张西国、张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马蹬供销合作社,张西国,张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香民初字第31号原告:淅川县马蹬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琪,主任。被告:张西国,男,57岁,住淅川县马蹬镇。被告:张生,男,32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马蹬供销合作社诉被告张西国、张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马蹬供销合作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淅川县马蹬供销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曹 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元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