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京合与董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京合,董文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李京合。被告董文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京合与被告董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京合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京合撤回对被告董文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京合承担。审判员 王永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庆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