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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3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眉山市新华纸业印务有限公司、刘光全、田春方、吕欢、刘伊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新华纸业印务有限公司,刘光全,田春方,吕欢,刘伊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509号原告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鄢国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君,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德洋,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山市新华纸业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法定代表人刘光全。被告刘光全,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田春方,女,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吕欢,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刘伊婷,女,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眉山市新华纸业印务有限公司、刘光全、田春方、吕欢、刘伊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原告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交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预交,通知预交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舒兴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亚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