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金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九香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陈九香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金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住所地:方城县城关镇北环路*号。负责人:朱宏伟,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留套,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九香。委托代理人:李小红,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方城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九香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陈九香于2014年9月1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人寿保险方城公司赔偿保险金6000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方民二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人寿保险方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寿保险方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留套,陈九香的委托代理人李小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沈 飞审判员 马 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