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广西馨纳来贸易有限公司、丁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066-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负责人王炳慧,行长。被告广西馨纳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39号锦绣江南3-6号楼2层B6-203号铺面。法定代表人:莫莉。被告丁标。被告陈千艳。被告陈千荣。被告莫莉。被告梁浩。被告王淑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广西馨纳来贸易有限公司、丁标、陈千艳、陈千荣、莫莉、梁浩、王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馨纳来贸易有限公司、丁标、陈千艳、陈千荣、莫莉、梁浩、王淑萍名下价值人民币120900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广西馨纳来贸易有限公司、丁标、陈千艳、陈千荣、莫莉、梁浩、王淑萍名下价值人民币1209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