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6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大支行与邓生敏、厦门金恒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72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大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大西村11-13号楼121店面。代表人任赛凤。委托代理人常昱、秦妤冰。被告邓生敏,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厦门金恒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532号富宇大厦404室。法定代表人李德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佰元、陈燕端。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大支行与被告邓生敏、厦门金恒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南清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林芳代理审判员黄南清人民陪审员苏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