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壶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周某某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壶初字第63号原告周某某,女,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刘某某,男,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蒋湘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海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