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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壶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周某某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壶初字第63号原告周某某,女,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刘某某,男,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蒋湘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海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