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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商洛市商州区朋顺汽车租赁服务部与杨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洛市商州区朋顺汽车租赁服务部,杨帆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商洛市商州区朋顺汽车租赁服务部,住商洛市商州区。负责人王锋,系商洛市商州区朋顺汽车租赁服务部投资人。被告杨帆,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商洛市某局司机。原告商洛市商州区朋顺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杨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洛市商州区朋顺汽车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艳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樵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