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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海鸿电气有限公司与邓启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鸿电气有限公司,邓启秋,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英德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320号原告:海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翠山湖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凯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文确。被告:邓启秋,男,汉族,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310。委托代理人:张豫林,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伟鹏。第三人: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法定代表人:杨贤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鸿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启秋、第三人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因此,原告海鸿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鸿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5.25元,由原告海鸿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继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文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