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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石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忠华与柴景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民初字第281号原告李某。被告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穆海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