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石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忠华与柴景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民初字第281号原告李某。被告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穆海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