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与赵××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044号申请执行人马××。被执行人赵××。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赵××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武民一初字第4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赵××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0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