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枫法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某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枫法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黄某某,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潮州市湘桥区。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潮州市枫溪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黄某某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5月20日发出(2015)潮枫法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刘某某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潮枫法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5元,由申请人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麦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烁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