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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枫法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某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枫法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黄某某,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潮州市湘桥区。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潮州市枫溪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黄某某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5月20日发出(2015)潮枫法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刘某某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潮枫法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5元,由申请人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麦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烁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