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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明武与枝江市宏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雷应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武,枝江市宏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雷应国,张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22-1号原告李明武。被执行人枝江市宏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问安镇安阳路。法定代表人雷应国,经理。被执行人雷应国。被执行人张秀清。原告李明武与被告枝江市宏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雷应国、张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原告李明武以其在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存单(户名:李明武,存单号:××××,金额13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拟对三被告的财前进行查封、冻结,因案件需要,应对担保财产亦进行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明武在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存单(户名:李明武,存单号:××××,金额1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