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梁乌菜与梁细丽、黄国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乌菜,梁细丽,黄国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692号原告梁乌菜,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主送,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梁细丽,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王杰鸣、许惠恩,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川,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梁乌菜与被告梁细丽、黄国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梁乌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乌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梁乌菜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琼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