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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赵兴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8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肖钢,主席。委托代理人陈雪。委托代理人成丹。被执行人赵兴,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证监会称,(201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自动履行。因此,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的(201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1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苏 涛审 判 员  盛亚娟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