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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0544。被告蔡某,男,汉族,住吴川市,身份证号码×××1116。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黄某诉称,2014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蔡某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2月10日双方进行婚姻登记,2014年12月15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争吵。原告认为与被告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矛盾激烈,双方感情已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黄某与被告蔡某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蔡某自愿与原告黄某离婚。二、原告黄某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退还被告礼金5000元。三、原告黄某带到被告蔡某处的嫁妆:雅迪牌电动车一辆、木制沙发一套(一长两短,两茶几)。其中雅迪牌电动车归原告黄某所有(该电车已在原告处),木制沙发归被告蔡某所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