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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商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郑新武与朱岳进、江丽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岳进,江丽香,朱小勇,郑新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岳进。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丽香。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新武。委托代理人:方洪彩,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岳进、江丽香、朱小勇为与被上诉人郑新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4)丽莲商初字第2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岳进、江丽香、朱小勇在缓交期限届满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岳进、江丽香、朱小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允平审 判 员  张建华代理审判员  翁王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