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常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38号原告:常某,户籍地西安市临潼区。被告:高某,暂住地广州市南沙区。原告常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自动撤诉。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