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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常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38号原告:常某,户籍地西安市临潼区。被告:高某,暂住地广州市南沙区。原告常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自动撤诉。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