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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吕锋与申玉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锋,申玉国,衡水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开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吕锋被执行人申玉国第三人衡水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海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开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申玉国及第三人衡水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吕锋办理位于衡德工业园邢德公路北的凤凰城壹号小区第三门市第314号门市房的相关证照。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350元及其它实际支出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