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通商银行与李从友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从友,王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李从友,男,汉族,本市人,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执行人:王玉荣,女,汉族,本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从友、王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从友、王玉荣于2015年5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等12960.19元,于2015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费5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016号执行案件。如被执行人反悔或者到期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 邹 明审判员 周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