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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江北支行与湖北天一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李晶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江北支行,湖北天一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李晶伟,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江北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路89号。代表人骆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山松,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湖北天一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三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晶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晶伟,湖北天一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敏。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天一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李晶伟、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江北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在远安县辖区,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天一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李晶伟、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天一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李晶伟、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谷晓峰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郦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