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XX等人非法经营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XX,王XA,张XX,杨XX,崔XX,柴XX,刘XX,杨XA,续XX,张XA,杨XB,王XB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171号原公诉机关沁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山西省沁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6月5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A,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山西省沁水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6月5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山西省沁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沁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3日经本院��定被逮捕,同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X,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山西省翼城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沁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沁水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XX,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山西省沁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水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柴XX,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山西省沁水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沁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沁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XX,女,1973年3月8日出生,山西省沁水县人,汉��,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6月5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XA,绰号老孟,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山西省沁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辩护人丁云,山西神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续XX,女,1971年9月7日出生,山西省翼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沁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XA,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山西省沁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沁水县���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XB,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山西省沁水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6月5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沁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XB,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山西省翼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沁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指控被告人王XX、王XA、张XX、刘XX、杨XX、杨XA、续XX、张XA、杨XB、柴XX、崔XX、王XB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沁刑初字第147-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XX、王XA、张XX、杨XX、崔XX、柴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沁水县人民法院(2014)沁刑初字第147-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沁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翟春祥审判员 秦树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