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谌文洁与胡素珍、詹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文洁,胡素珍,詹闻,詹才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谌文洁。被告胡素珍。被告詹闻。被告詹才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文洁诉被告胡素珍、詹闻、詹才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谌文洁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文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文洁撤回起诉。邮寄送达费人民币60元由原告谌文洁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文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