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屿信用社与王建平、陈伙金、黄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屿信用社,王建平,陈伙金,黄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屿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负责人肖诗辉,主任。委托代理人廖诗开,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信贷员,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王建平,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伙金,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黄燕,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屿信用社与被告王建平、陈伙金、黄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屿信用社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屿信用社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屿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6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实收788元,由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屿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邓松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秀林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