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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与高文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高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387号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沙南路26号。被告:高文江,住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138号发电设备厂小区*号楼*单元***室,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审理的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与被告高文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25元。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