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一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符某诉李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一初字第959号原告:符某,女,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某以与被告李某协商解决并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符某承担。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珍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