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于芳与被告崔占宝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芳,崔占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于芳,现住前郭县。被告崔占宝,现住前郭县。原告于芳与被告崔占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长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芳;被告崔占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芳诉称,2007年10月8日我与被告崔占宝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崔阳,2008年2月11日生。由于被告好吃懒做和赌博,我们经常口角打仗,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来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请求被告抚养婚生男孩崔阳。被告崔占宝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离婚后同意抚养婚生男孩崔阳,但请求原告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8日原告于芳与被告崔占宝登记结婚。2008年2月11日生育男孩崔阳,现随被告生活。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婚生男孩崔阳同意被告抚养,原告同意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现有家庭财产,36只成年羊价值25000元,一辆四轮车带四轮的斗价值13000元。共同债务欠董丽娟11500元,欠崔林1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依法准予离婚。婚后生育男孩崔阳,原被告协议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本院可以确认。现有家庭财产,36只成年羊价值25000元,一辆四轮车带四轮的斗价值13000元,共同债务欠董丽娟11500元,欠崔林16000元,双方认可,本院可以认定。被告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另外还欠112500元债务,提供了书证,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该书证债权人没有到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本院不予认定,其请求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该债务,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芳与被告崔占宝离婚。二、婚后生育男孩崔阳由被告抚养,自2015年开始,原告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每年年末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现有家庭财产,36只成年羊价值25000元,一辆四轮车带四轮的斗价值13000元归被告所有。四、共同债务欠董丽娟11500元,欠崔林16000元由被告承担。五、被告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5250元六、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长荣书记员 白宝石书记员 白宝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