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肖萍芳与涂荣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萍芳,涂荣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肖萍芳。被执行人:涂荣付。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萍芳与被执行人涂荣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涂荣付在广西灵川县农村合作银行有存款3000元,涂荣付之妻李林玉名下在建行灵川支行有存款12718元,因被执行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2014年10月8、28日从涂荣付、李林玉名下扣划15718元至本院,为此,本案已履行15718元,余下4282元及利息,至今未能履行,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盘金塶审判员 黎爱志审判员 赵桂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俸碧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