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立调确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长与被申请人赵良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生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长,赵良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申 请 人 杨 长 与 被 申 请 人 赵 良 聪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一 审 生 效 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湛遂法立调确字第40号申请人杨长,男,身份证号码×××0014,汉族,住遂溪县。被申请人赵良聪,男,身份证号码×××2772,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申请人杨长与被申请人赵良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申请人赵良聪自愿赔偿给申请人杨长人民币1000元作为江洪中学修理大门及更换门锁的费用。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缴纳。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马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卜晓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