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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03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3527号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超民,宁乡县唯楚法律服务所。被告王赛,女,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金友人民陪审员  喻瑞华人民陪审员  谈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