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桐民初字第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民初字第3586号原告:陈小平。委托代理人:朱华。被告: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真。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平诉被告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陈小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20元,���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陈小平负担。审 判 长 程啸飞代理审判员 胡立恒人民陪审员 谢晓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小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