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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魏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李召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李召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魏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255号公交商贸大厦4楼405室。负责人孙志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怀健,居民。被告李召金,居民。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召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垫付款追偿纠纷一案,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召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召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