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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申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孟州市统力皮业有限公司、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与和自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州市统力皮业有限公司,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和自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申字第000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孟州市统力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南庄镇桑坡村。组织机构代码:17394981-2。法定代表人:买云涛,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南庄镇桑坡村。组织机构代码:74252307-0。法定代表人:白本东,该公司经理。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洪涛,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和自功,男,汉族,1950年10月9日出生,住孟州市会昌办梅花苑**号。委托代理人:崔南方,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孟州市统力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力公司)、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和自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民南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统力公司申请再审称:和自功没有实际支付统力公司借款370万,借款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应驳回和自功要求统力公司还款的诉讼请求。盛亚公司申请再审称:借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盛亚公司对外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统力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担保人盛亚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自功提交意见称:统力公司是欠款人,盛亚公司是该笔欠款的担保人,该欠条是二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盛亚公司的内部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盛亚公司应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盛亚公司公司作为担保人签字盖章是对该笔欠款担保,不存在改变借款用途的问题。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统力公司在欠条上签字盖章是对债务的认可,理应承担还款责任;统力公司认为和自功没有实际支付借款的申请理由与常理不符,不能成立。盛亚公司做为担保人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应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盛亚公司认为对外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统力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申请理由,不能对抗债权人,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统力公司、盛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州市统力皮业有限公司、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岳 刚审判员  薛雪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