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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165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韩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韩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06)丹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过户房产,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时,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本院认为,个人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时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国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建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