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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柏延丽 宁必武与齐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柏延丽,宁必武,齐建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保字第74号申请人柏延丽,女,198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宁必武,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齐建峰,男,1990年3月17日生,住济阳县。申请人柏延丽、宁必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齐建峰驾驶并所有的鲁A95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柏延丽、宁必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齐建峰驾驶并所有的鲁A95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