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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老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谷芬,刘期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346号原告重庆市老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东路105号2幢1-12,组织机构代码79589096-6。法定代表人王贤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彦君,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芬,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经开区。被告刘期勇,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老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谷芬、刘期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老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老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老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