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00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宗训强与孙勇、芮冬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训强,孙勇,芮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00521-1号原告:宗训强,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被告:孙勇,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地安徽省和县。被告:芮冬梅,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宗训强诉被告孙勇、芮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孙勇、芮冬梅名下的财产377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孙勇、芮冬梅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一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