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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00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宗训强与孙勇、芮冬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训强,孙勇,芮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00521-1号原告:宗训强,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被告:孙勇,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地安徽省和县。被告:芮冬梅,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宗训强诉被告孙勇、芮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孙勇、芮冬梅名下的财产377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孙勇、芮冬梅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一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