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调确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高翔、杨会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翔,杨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279号申请人:高翔,男,1989年02月1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申请人:杨会林,男,1967年4月1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申请人杨会林、高翔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会林、高翔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高翔于2015年5月25日赔偿杨会林误工费、拖车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10065.00元整;医药费(凭票,已赔付)。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毕东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