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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匡华富与西安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华富,西安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855号申请执行人匡华富(曾用名匡华明),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匡华富与被执行人西安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匡华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劳仲案字(2014)597号裁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匡华富缴纳2002年1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支付匡华富经济补偿金2400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13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因补办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社保部分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8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