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民三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陈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陈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三初字第8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杨智。委托代理人:周谱,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海军,系公司职员。被告:陈耿,住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承担,对于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自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卓新人民陪审员 傅卫明人民陪审员 胡在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红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