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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知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浩弟、惠州远大电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王浩弟,惠州远大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知民初字第1号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东柳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永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文茂(特别授权),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建伟(一般授权),公司员工。被告王浩弟。被告惠州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冷水坑禾联小组。法定代表王浩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浩弟、惠州远大电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停止侵权为由,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邓东川审判员  郭 彤审判员  古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治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