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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08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与钱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8783号原告(反诉被告)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楼1609室。法定代表人陈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贵斌,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钱芬。委托代理人张小琳,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钱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钱芬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和钱芬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钱芬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钱芬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彭新桥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人民陪审员  朱 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