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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943号原告邱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帅建红,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