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百利与张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百利,张宗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刘百利。被告张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百利与被告张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百利因被告张宗强向原告借款53600.00元,至今未归还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宗强给付借款536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为板城镇上板城村,经查板城镇上板城村现无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百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0元退还原告刘百利。如不服从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利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