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法法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勤造申请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东方购物美食广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勤造,公主岭市东方购物美食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公法法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林勤造,男,浙江省苍南县人,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东方购物美食广场。负责人刘闯,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勤造与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东方购物美食广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2014)公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撤销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晓兰审 判 员 陈 东助理审判员 顾璟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清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