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蒋栋故意杀人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22号罪犯蒋栋,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学生,湖南省沅江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2日作出(2003)长中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蒋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八千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5日作出(2003)湘刑一终字第393号刑事判决,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2004年3月15日交付执行。2004年7月15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7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33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2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7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栋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4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4年度评为优秀学员。现累计考核分1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