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岢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岢民初字第29号原告孔某某,女,住山西省保德县。被告王某某,男,住山西省保德县。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于200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今年11岁。婚后夫妻关系不好。2012年12月30日,被告因犯抢劫罪窝赃被判刑一年半,今年四月份出狱,我们夫妻感情很糟糕,经常吵架,不给我们生活费,不供女儿上学,不管我们生活。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好带着我女儿在外面另租房子住,由我爸妈供养我女儿上学读书的费用及其生活费。现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我与被告的婚姻无法再维持下去,请求人民法院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女儿王某,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被告王某某辩称,我没入狱前我们感情不是这样的,我出狱回来之后感情才变得不好。我第二次出狱回来后不是原告说的我打骂她。婚是可以离,但是原告应给我还一些债,女儿由我来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7年举行婚礼,2011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1月15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现在念小学。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期由于被告王某某犯罪入狱,双方感情发生裂隙,经常因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原告于2014年7月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婚后双方购买旧款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衣柜一组。庭审中被告王某某陈述有债务,但未向法庭举证予以证明,本庭无法认定,双方无债权、无存款。被告王某某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2015年5月18日来本院陈述:那天在法庭上比较冲动,而且碍于情面我就同意离婚了,实际上我内心并不愿意离婚,因为原告孔某某有第三者,为了家庭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法庭审理笔录、调查笔录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初期感情也可以。近年来由于被告不务正业,并因犯罪入狱,不能很好地照顾家庭和孩子,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以原告有外遇为由不同意离婚。双方应正视现有矛盾,积极沟通改善夫妻关系。为了家庭和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不宜离婚。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孔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文兵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段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亚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