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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湖南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乔俊岭、赵春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乔俊岭,赵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湖南新利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法定代表人杨湘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乔俊岭。被执行人赵春辉。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俊岭、赵春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乔俊岭、赵春辉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1)望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俊岭、赵春辉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黔军 关注公众号“”